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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育结婚是无效婚姻,与精神病结婚是否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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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育结婚是无效婚姻吗?

不育结婚是无效婚姻,与精神病结婚是否为无效婚姻图1

不育结婚并不是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与精神病结婚是否为无效婚姻

一、不育 结婚 是无效婚姻吗? 不育结婚并不是无效婚姻。 根据我国《 婚姻法 》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 (一)重婚的; (二)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 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新的《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 婚姻登记 的当事人进行 行政处罚 ,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许多人选择结婚有大多数情况都是为了可以生育孩子组建全新的家庭,但是也有的夫妻在结婚之后才发现有一方不能生孩子或者没有生育的欲望,此时如果选择 离婚 或者要求认定是无效的婚姻是肯定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法律上规定是无效婚姻是有很严格的条件的。

无效婚姻包括哪几种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有关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他隐瞒婚前不育病史属于欺骗婚姻法律怎样定义的

婚前隐瞒不育病史应当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新的《婚姻法》第10条(三)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不服的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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