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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人离婚诉讼有哪些规定,军人离婚的特殊法律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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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

针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管辖。如果只有一方是军人的离婚诉讼,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与现役军人离婚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一、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1、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规定是,婚姻家庭对军人的婚姻主要在离婚时有特殊的法律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主要根据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法院,具体规定有什么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军人离婚有哪些特别规定呢

法律分析:涉及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有: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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