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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执行异议时间期限,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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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主观:

案件的执行对于案件整个过程来说都是很重要的,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案件的执行,一般来说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同意见的话,一定要及时的提出来,并且要及时的解决。

一、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代执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二)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

我们认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由法律规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权。

人民法院也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与方式,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执行异议的期限是15日,提出执行异议肯定是有时间的限制的,并不是说任何的时间段都是可以提出来的,一般情况下就是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后的15天之内,如果对此不满意的,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所以在面临该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好时效限制。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二、执行异议指什么?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二)法律依据:

1、《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发生了民事方面的纠纷,完全是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化解的,但是还是需要提醒注意,很多情况下,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仍然是不履行的,因此还是需要由当事人申请执行,对执行有异议的,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的申请期限

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

1、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审理期限

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是15日。

法律规定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如果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异议指什么: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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