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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留置一定是犯罪,留置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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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犯罪吗

留置不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国家机关为了调查取证、防止追逃和维护国家安全等需要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留置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必须在依法掌握证据的情况下,由依法设立的机关依法实施,并且留置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在留置期间,被留置人的权利也应得到保障,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权、合法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不是一项常规措施,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实施。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追逃、危及国家安全等情况下,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实施留置措施。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适用范围,避免滥用留置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同时要保护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

留置人员一定有罪吗高利转贷罪被留置

留置人员不一定有罪,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留置人员才会被认定为有罪,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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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留置一定是犯罪,留置是犯罪图1

被留置视为犯罪吗

1、留置不一定就是犯罪,留置不视为犯罪。

2、【法律依据】

3、《监察法》第43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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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立案一定有罪吗

法律主观:

一、留置人员一定有罪吗

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刑诉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留置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与罪名相关人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 证据 ,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以及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留置在特定场所。

根据刑诉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宣告有罪,未经法院宣告,其他单位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者被调查人有罪。因而,留置人员不一定有罪。

二、留置期限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的相关内容,得出: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三、留置相关法律规定及条件

(一)法律规定

根据《监察法》第22条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二)留置条件

1、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

2、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留置只是监察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是否有罪只能有法院宣告,因此留置人员不一定有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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