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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人离婚诉讼有哪些规定,军人离婚诉讼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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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人离婚诉讼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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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人离婚诉讼的规定有:

1、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2、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离婚诉讼是如何规定的呢

军人离婚诉讼的规定是: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诉讼程序规定有哪些条款

1、 起诉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 案件受理费 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 ,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军人离婚管辖法院有什么规定

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 提出离婚诉讼 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 原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诉讼程序

针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管辖。如果只有一方是军人的离婚诉讼,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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