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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的要评估,股权转让必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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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必须评估吗

一、 股权转让 必须评估吗 需要,股权转让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委托相关 代理 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供主管税务部门做征税参考,并在合理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 。即: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方以原价转让的,不交个人所得税。 (一)法律规定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 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 清算 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或者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贵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同时办理法人和股东的变更的,则地税部门也可同时办理。企业自然人(个人)股东 股权变更 的,需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 社保 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然后到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我市纳税人办理地税变更登记所需资料请详见本站首页“分局链接-登记分局-业务指引-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资料-一般变更”。所需表格请在本站首页“分局链接-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电子表格下载”中选择下载。 (四)如属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征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从上述我们不难看出, 股权转让是必须经过评估 的,这是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当然股权的评估价格要在一个合理的价格,如果说价格太高,超出了我国法律的规定范畴,那么就属于恶意的股权评估。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对其控诉,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吗

国有 股权转让 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 《 公司法 》中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予以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 法规 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需要评估报告吗20%

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评估,不涉及国有或集体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时并不需要审计或评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一定需要经过评估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情况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如下:

1、请一位律师进行调查;

2、召开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并且要对收购的一方进行公司的经济实力以及经营能力来全面全面分析,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公司法》规定;

3、可以对转让的股权进行评估和验资;

4、双方需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和协商;

5、如是国有企业或是集体企业转让股权需要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并需经上级部门同意;

6、股权发生变动需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有决议;

7、前去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的合同以及附件,并同时办理交割手续;

8、双方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合同;

9、如果转让方是属于国企或者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那么就必须要到国有资产办理立项和确认后才能进行评估,其他企业可以直接对变更的资本进行验资;

10、去相关部门进行手续变更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师

一、国有 股权转让 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 法规 ,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清算 、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申请破产 、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则资产评估程序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必须根据股权份额的大小,企业性质以及是否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来进行综合评估,在对待国有 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这个问题上,相关负责人必须谨慎,务必聘请专门领域的专业 律师 进行操作,以免其中隐藏的风险而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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