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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应该做笔录,笔录能否用于民事案件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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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应该做笔录吗?

民事纠纷应该做笔录,笔录能否用于民事案件证据材料图1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一般是双方都做笔录,单纯的民事纠纷公安局直接不予介入,这是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笔录能否用于民事案件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庭审证人的笔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所以说这个时候相关的部门在进行笔录的时候也要仔细一定,不要错过了相关的信息,因为这个时候的笔录也是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来进行使用的。

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具体情况

在民事诉讼时,当事人有时会以此案的庭审笔录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作为彼案的证据,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前案原告撤诉再起诉,后案被告将前案的庭审笔录作为证据。

1、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

2、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其性质类似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

3、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

二、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只要是相关的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这个时候就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然后就是收集好案件的证据,在开庭的时候进行提供,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证案件的发展与进行,证人的证言证词也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

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一览表

在民事 诉讼 中,当事人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常会请 律师 帮忙。律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以及丰富的经验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会询问当事人以及 证人 、等等做成律师调查笔录。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笔录可以起到什么作用如下所述。 一、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笔录有什么用 近几年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律师调查笔录(下简称调查笔录)被广泛应用,但由于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 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对调查笔录这一 证据 形式的性质及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这一类证据的适用遭到了多方质疑。 1、与书证相较,虽然调查笔录和书证两者均是以书面等客观载体来记载或表述以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但两者在性质上、形成时间以及证据地位上均有不同。书证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具有直接、显著的证明功能,往往形成于法律关系形成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是鉴别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而调查笔录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容易受到被调查人感知能力、个人喜好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影响,往往形成于法律关系形成之后,在司法实践中也仅能作为辅助证据予以适用。 2、调查笔录是被调查人就对案件事实所感知和记忆的情况向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主观的陈述,容易受被调查人本身主观因素、主体条件的影响,且被调查人本身符合证人的特点。与书证相比较,调查笔录具有生动、具体、形象的特点,完全符合言词证据的有关特性。故笔者认为,调查笔录应当归入证人证言的范畴。 3、我国法律不完全排除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故律师对证人所作出的调查笔录应当属于书面证人证言性质。原则上来说,被调查人应该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未出庭作证,仅有律师提供的调查笔录,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律师的作用 1、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 法规 ,具有对案件如何进行调查的能力,不仅如此,律师还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法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提示给法院。 2、律师在其拥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础上,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对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论点和证据材料加以组织并以逻辑严密完整的样式来展开辩论,而且这样的辩论在不一定与律师个人所持有的信条或好恶有直接联系。 3、律师熟悉法律实务尤其是其中关于诉讼的实际事务。做一个好的律师,往往经过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渐领会掌握了种种程序上的技术,这不单是个知识的问题,还包括经验和技巧。这显然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4、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上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笔录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调查笔录虽然是和书证差不多的东西但是由于比较主观化,不能作为单独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还是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之词。还是需要通过其他的方式证明案件的事实,因此律师的调查笔录仅能起到一个参考的作用,并不能有太多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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