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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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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吗?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权转股权就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但现行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债转股的出资方式,也没有禁止这种出资方式。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债权转股权这一出资行为是认可的。不过,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未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而不影响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吗

债权可以出资。只要可以估价,同时可以依法转让,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债权是可以估算其价值的,债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也是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因此债权可以出资。

二、 详情分析: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的一种。与物权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的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种,如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均可产生私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债权作为出资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公司的权转化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也即俗称的债转股,另一种是投资方将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

三、 债权投资是什么意思

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债券是一种定约证券,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股东通过债转股对公司增资

法律分析:可以。公司增资: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转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债转股是指由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公司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公司与企业的股权的一种行为。而在我国,公司法是约束和规范有关企业各类事务的法律规范。一、公司法关于债转股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因此,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二、债转股的资本活性:它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企业管理,促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

法律客观: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我想这个司法解释是很多夫妻翘首以盼的,这是最高法对屡受诟病的《婚姻法》24条的专门解释,近年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每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大案都让人们对《婚姻法》24条进行修改的呼声高涨,那么是否这个司法解释真的就那么好呢?我们来进行简单分析这个司法解释可能会带来的问题:首先我们来看司法解释好的方面:一、可以有效保护未签字配偶的合法权益,很多债务将会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对于未因借款收益的配偶不会承担责任,从而有效避免如小马奔腾案件一样的巨额债务承担。二、可以敦促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更加注重风险防控,比如在银行贷款,以后的要求将会越来越严格。三、还可以有效防范,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配偶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个司法解释并不是完美的,也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一、夫妻串通,以此司法解释为由恶意逃避债务,在过去就非常多,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后,可以预料的是这样的情况将会更多,很多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损。二、债权人举证责任太重,很难有效举证,将会导致很多案件会被认定为其个人债务,而债权人将会投诉无门。三、银行过去对于夫妻贷款的管理并不严谨,很多债务其实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由于银行自身原因,并未让夫妻一起签字,现在银行的不良率很高,以后将会更多。四、企业经营者借款可能会面临很难的困境,一方面债权人为了防范风险要夫妻一起签字,而其经营者又不想让两个人都被套牢在此债务上。五、法院执行将会出现非常困境,如果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婚后购买的财产,登记在未签字一方,法院将如何去执行呢?六、既然非共同经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未签字一方不承担责任,那么是否经营性收益也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签字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呢?如果可以,那么未签字一方只享有利益,不承担责任,是否不公平?在大多数的家庭,配偶借款用来经营也好,用于生活也好,另一方都是知道且认可的,且很多时候都享受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是却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很不公平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司法解释还不够完美,同时给债权人分配的举证责任太重,还应当继续完善,但是考虑到该司法解释刚颁布,暂时肯定不会有改变。当然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将会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有更好的法律、司法解释来完成使命。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是可以避免夫妻另一方不知情被举债。但新政之前没这一规定,而是规定夫妻婚内房产共有债务共还,很多债务人夫妻双方去找债权人借款但债权人根据新政之前的规定只让债务人一方签名,本来债务人夫妻对债务都认同都有共同还债,但新政的“共债共签”导致有部份债务人夫妻却钻法律的空子共同串通不去共同还款了,更不用说要再补签名了!这严重让债权人受损,债权人又要背负举证责任,这又如何举证?可以说没有一个债权人可以举证得了的!因为债务人借款只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才能清楚这些债务的用途和资金的流向了,债权人怎么可能了解债务人夫妻资金的用途和资金的流向?这是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又让债权人的经济严重损失,导致被不法债务人夫妻串通拿着债权人的钱去享受又能逃避责任!这举证责任应该是要由债务人夫妻举证才是合理的!清官都难断家务事更何况债权人又怎能知道债务人的资金用途和流向?我们认为,2018年新的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只适用在2018年新政出台后的债务,对新政之出台之前的债务完全不适合!而应该出台对2018年新政之前的债务如有虚假债务或夫妻串通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加以判刑严惩不贷,这样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有效的遏制虚假债务另一方被举债和夫妻串通逃避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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