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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指的是什么,股权变更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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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的理由是什么

股权变更有下列理由:

1、企业兼并或分立,兼并或分立后的接受方接受原投资方的股权。

2、协议转让股权。

3、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变更指的是什么

股权变更是指公司的股权情况发生了变化,包括股权协议转让变更、增资减资变更、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离婚分割股权变更、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等。公司股东的股权变化后,需要 办理股权变更 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工商股权变更是什么意思

公司股权变更是指公司的股权情况发生了变化,一种是股权总数发生了变化,包括增资、减资两种形式,另一种是股权的所有人发生了变化,即股权转让。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有原股东增资和新股东入股两种形式,原股东增资又分为原股东中个别股东按比例增资和全体股东按比例增资两种形式。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有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和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两种常见形式。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以上三种情况都会导致公司的股权比例、数额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公司需要变更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股权状况,因此通常称为股权变更。大多数股权变更都是由增资和股权转让引起的。

股权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股权变更有下列理由:

1、企业兼并或分立,兼并或分立后的接受方接受原投资方的股权;

2、协议转让股权;

3、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变更的主要原因和类型有哪些呢

您好,股权变更的主要原因和类型包括:

1、协议转让股权。

经中外各投资者协商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将一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既可以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转让全部股权,转让部分股权给第三方。

2、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

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外贸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商企业在经营期间,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的申请。95年5月25日,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和程序的通知》,规定外商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A、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宝资金限额的B、外商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商可以先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上述规定限制外商企业投资者自由调低注册资本,除此不受限制,调高注册资本也不受限制,上于注册资本的调整,相应的原投资者在外商企业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则导致股权变更。

3、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该股权。

质押的设定有利于财产的流转,《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贡规定股权可以质押,投资方因经营需要将在外商企业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只要经其他投资方同意是允许的,若质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债务未改行,则因质押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股权变更的。

4、外商企业投资方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承受方承受原投资方的股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和《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均明确法人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其法律后果由继受者承继,则投资方合并或分立后股权也由继受者承继。

5、外商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变更股权。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颁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合营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出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或章程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新合营者的加入则是股权变更的另一种形式。97年1月21日,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单方违反<出资规定>申请转让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问题的请求》的答复,再次明确因一方违反出资义务,准许外商企业的股权变更。

6、外商企业投资方破产、解散、被撤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投资方的股权。此种股权变更为法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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