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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后盗窃金额无法认定怎么判,多次盗窃金额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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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金额无法认定

盗窃金额无法认定的,可以刑事拘留,如果在37天内,认定金额超过1000元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放人。如果报案人不报案了,公安机关也会以盗窃罪进行立案处理的。在处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对于既有价格鉴定结论,又有销赃数额的情况下,依据该司法解释,司法机关通常会选择较高数额作为定案依据。

如何认定盗窃罪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2、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如何定罪量刑标准

盗窃后销赃,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故只能以盗窃罪处理。被盗物品的价格应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在盗窃罪中如果存在的赃物行为,这个时候一般或已涉及到的金额再进行处理,涉及金额越大所产生作用越大,到时候所面临的处罚应该是更加严重的。

盗窃后销赃,不适用数罪并罚。

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又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就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赃罪的量刑和构成

"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窝赃、销赃罪要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但确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金额特别巨大量刑

法律主观:

确定盗窃数额有下列几种情况: 1、个人 盗窃公私财物 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 数额特别巨大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金额无法认定

法律主观:

确定盗窃数额有下列几种情况: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客观:

盗窃数额的计算,涉及到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买进价与卖出价,批发价与零售价、作案地价与销售地价、作案时价与处理时价等等。依照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应根据被盗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如下:1.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具体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2.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A.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B.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3.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4.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5.被盗物品己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上述第1所述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6.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上述第1所述核价方法计算。7.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8.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9.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10.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11.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12.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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