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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招用童工该如何处罚,雇佣童工怎么处罚童工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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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怎么处罚童工有补偿吗

雇佣童工的处罚,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末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期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1、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非法招用童工该如何处罚,雇佣童工怎么处罚童工有补偿图1

非法使用童工怎么处理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对童工的处罚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两种。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吊销相关执照等,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关于非法用童工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非法用童工怎么处理

1、非法使用童工的,要非法的情节而定,不构成犯罪的,按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责令用工单位送回居住地,并且承担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用工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下,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

传统的做法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且劳动者并非童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关系,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工人从事劳动的行为,或者依法设立的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

就企业而言,只要该企业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均可认为该企业拥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即使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上述是我整理的内容,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对童工的处罚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两种。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吊销相关执照等,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雇佣童工处罚

一、违法雇佣 童工 的处罚是什么? 雇佣童工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会被罚款,严重的会被吊销 营业执照 。涉嫌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 法规 ,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三、《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对童工相关规定 1、雇佣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 个体营业执照 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受雇佣童工受 工伤 的解决措施 此外,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 伤残 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 赔偿金 额按照国家 工伤保险 的有关规定计算。 不法分子或者一些无良公司企业为了减少员工 工资 开支,违法使用未成年人进行劳动工作,这显然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应当在 监护人 的监护下进行教育活动,不应当参加劳动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判罚是非常严重的,应当予以禁止。

非法雇佣童工怎么处罚

法律主观:

(一)包括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充当中间介绍人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童工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拒不改正的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分或罚款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甚至会被工商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用工的执业机构会被取消职业介绍资格; (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把童工送返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完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童工在被送返之前生病甚至伤残的,由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全部的治疗和生活费用。 进行伤残鉴定后,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抚恤费; 造成童工死亡的,非法雇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给付经济赔偿及丧葬费。 对造成童工的伤亡有过错的单位和个人,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拐骗、虐待、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残、死亡事故的,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五)非法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危重劳动指的是,超强度的体力劳动,高空作业,井下作业,工作环境具有易燃易爆炸、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的劳动。

法律客观:

凡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就是使用童工。国家严令禁止使用童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开业从事个经营活动。雇佣童工有哪些处罚如下:第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第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第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第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第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第七、对一些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第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第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按当地规定年限受完义务教育的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不得发给个体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发照机关收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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