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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是怎么样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指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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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指的是谁

一、顺序 法定监护人 程序是怎样的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 监护人 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如何成为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综上所述,一般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会有一个法定的监护人,其职责需要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一般未成年人和其他患有精神病的人群都会有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一般都在近亲亲属中按顺序决定的。

监护人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六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设立的法定顺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监护人的指定没有顺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在法律上孩子的监护人是怎么排序的

一、法律 监护人 排序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 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2、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如何成为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三、监护人职责具体是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 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 民事责任 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监护关系和在现实生活当中的实际履行是存在着很大的落差的,因为基本上除了当事人的亲生父母能够自觉自愿地担任起这种监护的职责,其他的哪怕是亲生的兄弟姐妹,其实在父母遇到意外以后需要这些人承担监护职责的时候,往往都是一种相互推卸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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