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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法定继承适用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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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法定继承适用哪些情况

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下列几种情况的,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作出任何处理的;

2、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产分割以前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入表示放弃受遗赠的。其所放弃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只要继承人实施了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不论该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对于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领受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消灭,因而就不能继承和接受遗产;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遗嘱;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法律就作出推定,被继承人应该是愿意按照亲缘远近和一般均等法则处理自己留下的财富的,此时适用法定继承没有什么额外的限制;

2、被继承人可能立了遗嘱,或者存在遗赠的安排,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所以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法定继承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亲属再怎么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也无法强行改变法律的适用,会出现“外人”取得被继承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情况。

法定继承的特征如下: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我国,法定继承虽然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但是在效力上,它低于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扶养关系;

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依法设立遗嘱这种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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