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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否为次债务人,反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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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有规定的时间其算点,这里不想述)向其主张,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援他的诉讼请求。

对于担保人,一般都在6个月左右

有两个债务人和一个担保人,只起诉一个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吗

起诉是可以的。但涉及实体部分,如果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后才承担责任。而且实务中法院立案庭很可能会要求你起诉全部债务人,为了尽快立案可以全部起诉,审理时再放弃实体权利。

作为担保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法还贷的时候,是先拍卖债务人的房子还是担保人的房子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一般担保是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是优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依法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偿还,优先要求担保人偿还的担保人也应当偿还,在履行完担保责任以后再要求债务人偿还。

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判决书一样吗

同一案件,判决书一样。

担保人起诉债务人

担保人只有在替债务人还了钱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债务人

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义务之后,担保人怎样找债务人追索

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人的义务,向债权人进行了还款,担保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方式,索要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

债务人还不上债务,债权人又摧担保人,而担保人又无力偿还,那么担保人能卖债务人的房子吗?

不能。除非担保人已经代为清偿了债务。并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才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债务人的房子。

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找不到了,担保人还在,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会先对债务人进行公告送达,之后会判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同时还会判由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可否起诉债务人和债权人?

担保人在借款凭证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可以认定担保人对于债权债务担保的认可,因此对于第一笔、第二笔借款应当承担责任;

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常见的情形有,一、超过担保期限,要看借据上是否有关于担保的约定才能做下一步的分析,建议找律师当面询问,第二、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法律纠纷的处理要看证据,没有证据很难

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担保,是否可以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追究

有次担保人吗

法律主观:

已给别人贷款做担保人,如在担保期,偿还能力足够的情况下可以再次进行担保;如已过担保期,第一次担保对再次担保无任何影响,评估偿还能力足够即可担保。所以只要是偿还能力足够是可以做第二次贷款担保人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保证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

法律主观:

在一般情形下保证人不是债务人,而是债务人、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本人也可以作担保人,例如债务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财产,成为债务的担保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按照民 法规 定及其法理,保 证人 与主 债务人 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 债务 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 债权人 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 诉讼时效 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担保法 》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综上所诉, 代位权次债务人的 担保人 行使追偿权 除需满足必要条件外,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此项权利。法律为担保人实现其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个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先了解相关 法律知识 ,避免被有心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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