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词,虚开增值税专用票辩护词如何书写

发布:小编

虚开增值税专用票辩护词如何书写

虚开增值税专用票书写包括前言,辩护理由和结束语等部分组成。书写是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词

法律主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标准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若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如下:

1、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3、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确定方式如下:

1、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2、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3、客观上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主观上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专用发票的,不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要求行为人主观具备偷骗税款的故意,但在实践中还有其他非以偷骗税款为目的“虚开”的情况。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时候逃税已不是企业虚开专票的主要动机,更多的企业是将虚开的专票用于抵扣企业的经营成本,或是用于自我包装、虚增业绩以促成交易,又或是出于挂靠、无法开票等原因,有些并未实际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根据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案中,最高院、最高检明确指出,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最高院认为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定罪处罚。

2016年7月22日李某甲、李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二审法院也指出,如果不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认识到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的立法目的,也不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认识到客观上不会、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仅从形式上将只要有虚开行为一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定罪要求,属于客观归罪。

以上就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词,虚开增值税专用票辩护词如何书写的全部内容,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票辩护词如何书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大家都在看

查看更多综合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