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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诉讼时效包括哪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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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法律主观: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哪些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可能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如果在诉讼中,对方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长期诉讼时效包括哪些

(一)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二年到二十年之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损害的时间算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六年。

(二)最长诉讼时效:最高时效为20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自侵权之日起20年内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高诉讼时效期限自侵权权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诉讼时效也是20年。20多年来,人民法院不会保护他们。

此外,关于“排斥期”。以前的诉讼限制是指诉讼权,其概念主要是指实体权利,法律将这些权利界定为存在某些实质性权利的固定时间,例如:“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在成立一年多以后,不得保护未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当事人。”

三、长期诉讼时效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哪些权的相关介绍,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要起诉的话,就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来提起诉讼提交所需的材料和证件,这样才更利于法院进行案件的审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长期诉讼时效包括哪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胜诉权图1

最长诉讼时效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

三种长期诉讼时效是: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长期诉讼时效包括哪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胜诉权图2

民法典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三种特殊时效分别为: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几种:

(一)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各不相同。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履行期限未满,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计算。

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 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由于债权关系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要权利人没主张权利就可以认为其权利没有被侵害, 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但是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从条件成就之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4、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

(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20年是我国法律对权利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且这一期间不以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开端,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一些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人身保险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最长保护期为权利受侵害后20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长期诉讼时效包括哪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胜诉权图3

民事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例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1、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短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例如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诉讼时效为一年。

3、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比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长期诉讼时效包括哪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胜诉权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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