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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诉讼法不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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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不受理的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 申诉 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 诉讼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 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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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法律主观:

不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 及司法解释共例举了14种,简要介绍如下: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奖惩、任免行为; 4、法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5、 刑事诉讼法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1 1、协助法院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1 2、内部层级监督行为;1 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1 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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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诉讼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什么

【答案】:A,B,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A选项居民提起诉讼的对象是行政规章,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B选项中某职员对公司提起诉讼,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因行政处分提起的诉讼。故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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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及原因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如下:(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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