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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的条件,刑拘国家赔偿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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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国家赔偿法律有哪些规定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的条件

我国《 国家赔偿法 》对 国家赔偿 的起赔时间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 判决书 、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 赔偿金 。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对于未超期的 羁押 时限是否计入赔偿天数的问题,新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比如,侦查人员依照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李某采取了 刑事拘留 措施,合法拘留羁押期限为37天,但在第38天时侦查机关发现 犯罪嫌疑人 并非李某,遂对李某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假如李某提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天数是38天还是1天针对此问题,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当从羁押之日起计算赔偿天数,另一种认为合法羁押期限不应计入赔偿天数。 从国家赔偿法的性质看,它是一部受害人的权益救济法,救济权益的宗旨决定了不论职权行为违法还是合法,只要发生了实际损害后果,受害人就有权获得赔偿。从受害人的角度讲,全部的羁押过程都对其造成了人身权的损害,因此国家必须对羁押全过程承担责任。 刑事拘留国家赔偿吗可以参考以上规定

无事实依据刑拘可否申请国家赔偿金

无事实依据刑拘可否申请 国家赔偿 1、我国《 国家赔偿法 》第三章 刑事赔偿 范围, 2、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拘国家赔偿法律有哪些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拘留 国家赔偿标准 1、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 《解释》第5条规定了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的规定保持一致。违法刑事拘留,包括违反拘留的条件、程序和时限适用拘留措施。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第75条第2款、第80条、第163条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程序,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4条、第90条、第163条、第164条等。当然,违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拘留条件和程序也应属于违法刑事拘留。 《解释》第5条第2款还对超期拘留的赔偿期间作出规定,明确赔偿起算点自拘留之日起算,而不是仅仅只赔偿超期的天数。 2、无罪 羁押 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 数罪并罚 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从表面上看,该赔偿申请人仍然是罪犯,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的条件。但实际上无罪羁押赔偿是针对单个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而言的,在这种情形下,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仍应遵循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解释》规定,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3、免责条款的适用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对于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此来规避赔偿责任。《解释》对免责条款适用进行了限制。 第一,依照 刑法 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法院错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二,明确免责条款适用的 举证责任 。即赔偿义务机关以公民存在故意虚伪供述、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 或自伤、自残等行为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故意作虚伪供述的问题,不能把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一概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只有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不符的供述并导致被羁押或判处刑罚的,才能依法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 4、特殊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国家赔偿法修改后,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是比较明确的,但因司法活动比较复杂,加之存在一些司法不规范的问题,导致认识上产生分歧。比如,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检察机关又采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审判机关曾作出有罪判决的,在公民最终确定无罪的情形下,由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存在不同认识。再比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 一审 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一些地方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没有作出无罪判决,有些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处理,还有些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这类案件由哪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各地做法不一。 只要是国家机关单位或者是国家机关单位人员,触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公民久是由权力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机关应该在受到个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国家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赔偿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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