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95条是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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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95条是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新刑诉法实施后监所检察部门如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将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但却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表明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落实。 一、涉及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的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完善辩护律师会见权制度。新刑诉法第37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二是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和侦查人员应在看守所询问犯罪嫌疑人。新刑诉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新刑诉法第116条 第2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三是完善了被羁押人员一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新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有利于约束办案机关,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四是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录音、录像制度。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一规定即有利于固定证据,也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五是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对超期羁押等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权。新刑诉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六是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明确了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未成年人分押、分管、分教制度。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增加了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 二、监所检察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中如何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所检察对于保护人权,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被监管人的人权保护程度,体现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的重要体现。监所检察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中如何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推行检务公开。检务公开是保障在押人员知情权的重要方式,监所检察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办案期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举报、申诉常识和看守所检察工作范围向在押人员公开。同时,在看守所三大监管场所及看守所大门口设立举报箱和检务公开宣传栏,接受举报,开展法制宣传,让在押人员充分享有知情权。 二是完善检察官接见制度。在监管场所推行检察官接见制度是监所部门及时了解监管场所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法行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因此,监所检察部门要大力实施检察官约见制度和检察长接见制度,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确保检察官约见和检察长接见制度不走形式化,监所部门应采取有利措施确保检察官约见制度畅通。 三是预防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侵犯在押人员人身权利的方式,其严重的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违背刑法的公平正义、高效的原则。因此,预防超期羁押就是有效的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监管场所制度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监所部门在预防超期羁押方面要在监管场所增设举报箱和检察信箱,健全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拉近了检察官与在押人员的距离,延伸了监所检察的法律监督渠道。 四是保障在押人员生产、生活、学习场所的安全。监督看守所完善在押人员伙食、医疗卫生等制度,定期到食堂、监舍进行检查,保证无克扣伙食现象发生,无传染病流行。同时,注意打击“牢头狱霸”,对看守所内发生的在押人员侮辱、体罚、虐待、殴打其他在押人员事件,坚持从严查处,确保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作者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张永红责编 段雯 编审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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