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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合同风险论文,该如何防范合同订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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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防范合同订立的风险

防范订立该合同的风险如下: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

(二)货物质量纠纷: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如何规避合同风险论文

回避合同风险的办法是:

1、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对方是否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否有缔约过失;

2、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详细规定违约责任;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维权。

什么是合同风险

1、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

2、合同风险的产生,有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实现出现障碍。

3、在民法典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4、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廉洁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摘要:在实践中,合同的订立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接受要约的就可以向对方送达承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也是存在着法律风险的,那么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管理的任务

要想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有效地防范风险,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就必须要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责任,督促各相关的业务部门落实自身工作,通力合作,共同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2、制定合同格式文本,掌握文本选择的主动权

企业自己制定格式文本,既能节省时间,又能减少交易风险,避免日后可能会出现的争议,即使出现争议,也可以掌握主动权。此外,争取合同的起草权,也能够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己方利益,认真甄选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保护企业利益。

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做到有规可依

首先是企业相关制度的建立。各个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依照国家的《合同法》以及上级颁布制定的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合适的企业合同管理机制,明确相关的人员配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等。其次,企业要加强对于合同用章的管理。合同用章作为签订合同时的重要凭证,要加强保管,做到专人保管、专章专用,以有效避免合同用章的滥用所造成的合同风险。最后,要有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审批制度。对于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审批工作,要进行严格的规范授权审批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

4、重视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对于重大合同,在对合同文本审查的同时,也要对合同背景进行调查。由企业法律部门牵头,组织由企业高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员、财务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对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实地的调查,做出风险的总体评估。

5、严把合同审核关,重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合同签订前,首先要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权,合同文本起草完成后,须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给企业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法律顾问或律师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于格式文本合同,不能接受合同内容中有明显倾向对方的条款。

常见的合同风险有哪些常见问题

1、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2、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3、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4、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5、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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