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何限制,房屋转让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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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优先权法律怎么规定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优先权是什么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 房屋出租 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 民法典 》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 (2)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 (3)优先购买权发生的要件。承租人仅仅是在同等条件之下才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 (4)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没有加以明确。我们认为,优先承租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得到承认。原因在于: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利,那么在涉及承租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之时,法律就应当继续贯彻这一立法价值取向,承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 的效力不受影响。 以上就是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网 找律师 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在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七百二十六条都有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民法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怎么理解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合同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 合同的效力 不受影响。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不动产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优先购买权属于一种物权或者具有物权效力。台湾学者如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性质,即承租人可以依一方意思表示,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出租人的承诺,只是该权利附有停止条件,只有当出租人出卖房屋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如果出租人违反此项义务,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可以提请公权力介入,强迫出租人对其作出承诺意思表示。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
1、寻租费用损失
寻租费用损失指的是由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丧失,导致承租人不能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因此需要另行租赁其他房屋所花费的寻找合适租赁点的费用损失。
2、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主要指因雇请搬家人员所花费的费用。费用证据主要指费用发票及相关的费用票据。
3、涉案房屋相关费用
涉案房屋相关费用主要指的是承租人替代购买房屋过程中所花费的中介费用及其他费用。
法律客观:
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是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的保护。那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什么:1、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2、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如下:
1、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方法如下:
1、共有人应当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权利。若售房者在卖房之前已通知其他共有人,房屋共有人需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之内行使权利,否则将被视为弃权。若售房者未通知其他共有人便出售了房屋,共有人的行使期为共有份额转移之日起6个月;
2、同承租人一样,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同等前提”主要是考虑房屋价格、房款支付方式、房款支付时间以及房屋买卖的具体流程等;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以有偿转让为前提。一些人在转让共有份额时并不是以买卖的形式,而是以无偿赠与的形式进行的,这时其他共有人是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但是,转让人的无偿赠与行为存在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情况,这时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形式要件行使期限,优先购买权于其基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产生之时即已成立,但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以前,先买权人不得主张该权利,该权利能否行使、何时行使都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时该权利才得以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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