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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死缓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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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是重大立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死缓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醉驾重大立功表现在什么时间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多大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什么

1、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一)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二、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分是怎样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它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一般立功的认定是: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对于未经查证或查证不属的“揭发”、“检举”不认为是立功。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如果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没有帮助的,不是立功。

(3)协同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以上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此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一般立功要求揭发他人的一般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一般案件即可;重大立功则要求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或者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犯罪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由此可见,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对立功要求的“质”与“量”不同。

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次,张某同王某到本乡另外一村游逛,碰上女青年成某,张某见成某长得十分水灵,又见四下无人,便起歹意,叫王某一起帮忙将该女青年拖至庄稼地里强行将其奸污。后来,张某又伙同王某偷了本村村民周某家的一台彩电,卖往外地,得赃款1500元。其中,张某分得1200元,王某得300元。后来,公安机关查证逮捕了王某和张某。在审讯中,王某除了供述了自己和张某所犯的盗窃罪外,同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还主动供出了自己知晓的张某的强奸行为。问王某的行为能否算是立功?

本案中,王某同张某共同偷盗他人彩电一台,又曾帮助张某强奸女青年成某。在审讯中,王某主动揭发了同案犯张某的强奸行为,情况属实,起到了检举揭发犯罪的作用,其行为属于立功表现,对王某判处刑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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