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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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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意怎么办

法律主观:

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同意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其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该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 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1、在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如对责任不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复核终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说明它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如果当事人单纯就事故责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合理的话,可以不予采纳。 3、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市公安局或监察部门上访。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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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法律分析: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单反或双方对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存在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但若是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即便是复议一般也是一样的结果。若对责任认定书的判定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汽车是全责的情形:

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

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5、绿灯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8、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

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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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怎么处理

处理方法:

1、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如在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如对责任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保存好相关证据,让法院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

3、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后维持率很高,很少有改变原有认定的。所以,当事人没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请复核,可以在调解时要求调整责任比例,或在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如果你当初申请复核过,并且复核结论是维持原认定,调整和重新划分责任就会更加困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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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如果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是什么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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