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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哪些,避开技术保护措施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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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技术保护措施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涉及以下情况基本就不视为侵犯版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所有的作品或者制品都可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传播。对于数字化形式的作品或者制品,他人利用数字技术从事复制、传送等侵权行为变得非常容易。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技术措施,例如进行加密。技术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权利人,但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有反技术措施——避开和破坏技术措施的的方法和手段,有的甚至专门出售避开和破坏技术措施的产品或者方法。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保护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权益,需要对技术措施本身给予保护。因此,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上看,技术措施本身并不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仅仅是保护权利的手段。因此,从直接意义上看,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没有直接侵犯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某项财产权,但这并不影响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应当注意的是,避开技术措施的行为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如果不是故意避开技术措施,就不构成侵权。当然,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必然是故意的。

此外,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则也不构成侵权。例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为了侦查刑事案件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许可破坏其技术措施。

侵犯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等的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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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案件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主要是非商业或个人学习为目的的行为,包括如下: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行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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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哪些行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为的

著作权法中哪些行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侵权,著作权法中哪些行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为呢?著作权法哪些行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为呢?在下列情况下运用著作,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付出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而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使用别人公开的著作;二、为介绍、评论某一著作或许说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公开的著作;三、为新闻,在报纸、期刊、播送、电视节目或许新闻纪录影片中引证公开的著作;四、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映其他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公开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映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六、为学校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究,翻译或许少数仿制公开的著作,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公开的著作;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许保存版别的需求,仿制本馆保藏的著作;九、免费表演公开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许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著作进行临摹、绘画、拍摄、录像;十一、将公开的汉族文字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书发行;十二、将公开的著作改成盲文出书。以上规则适用于对出书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力的限制。哪些行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为呢?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是深圳市花蘑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2016年在深圳成立,2017年获中国主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创始人天使投资,2018年6月获香港主板上市公司金蝶国际投资。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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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形

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形包括欣赏他人发表的作品、使用已经被著作权人授权的版权等,实际上,在《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只要没有满足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都不会构成侵权。

一、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形有哪些?

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因为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二、 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1、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故意行为,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这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要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学科研单位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了录像制品是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这些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法律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规定了四种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作品”是指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依据其与著作权人之间订立的出版合同而享有独家出版权。《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未得到专有出版权人同意,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对原著作品编辑加工,以声音图像直观感性的形式把抽象的原著作品再现出来,对再现出来的作品形式享有专有出版权。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发行”是指通过批发、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品。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图形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工艺美术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临摹他人的画,署上他人的名,假冒他人的画出售;二是以自己的画,署上名画家的名,假冒他人的画出售;三是把他人的画,署上名画家的名,假冒名画家的画出售,从中牟利。

3、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著作权被侵犯之后,大多数的情形下的都是能够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但是若是他人故意侵权,且在侵权之后将版权用于营利,那么就有可能会构成犯罪。这种行为虽然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也破坏的经济秩序,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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