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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应对策略有哪些,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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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工程款纠纷的处理方式:

1、和解。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款纠纷达成和解的,可以进行和解;

2、仲裁。承包人与发包人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仲裁解决;

3、诉讼。承包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拍卖,但是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承包人对该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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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工程借款纠纷如何处理

工程借款的处理方式包含以下方式: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人民调解;

三、强制执行公证;

四、仲裁;

五、督促程序;

六、诉讼;

七、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当然,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是实现营利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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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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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法(又称债务重组)

对债务人无现款偿还但同意以物抵债的,就进行合理估价。抵偿物要经济实用,宜于变现。清欠过程中,对于以物抵债的,需办理相应权属抵押登记手续。

案例分析:我公司所承包施工的某房产项目,因种种原因销路不佳。截止到现在,该房产公司拖欠进度款1000万,没有能力支付。大量的房屋被闲置,该房产公司随时有破产的可能,如何催讨,难度大。

根据双方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业主拖欠进度款,经催讨未改善,可以停工。但是一旦停工,会使房产公司处境更加艰难,势必走向破产,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公司所期望。

为了主张权利,同时又有回旋余地,我们采取下列措施:

1、由总公司致函相应分公司,主要内容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经催讨无果,分公司就有义务责任催讨。限期要求分公司与业主协商,以物抵债及延期付款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被告所欠1000万应在×年×月×日之前付清。逾期业主自愿以房产中的哪几套折价。如果业主同意则继续施工;业主不同意则停工。这时停工,房产公司是很紧张的。

2、延期付款协议予以公证,经公证的还款协议不必诉讼,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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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催讨法

案例分析:有一个工程尾款30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2004年初,该施工企业法律顾问从收集证据入手,取得了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为维权奠定了基础。在获取上述证据后,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本案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

由项目经理于2004年1月间拔打业主手机,通话主要内容:

1、对方欠款数额;

2、施工方自1994年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

3、何时归还欠款。

通话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录像证据中,现场环境、在场人员、项目经理拔打业主手机的过程清晰可见。随后又在移动公司提取了项目经理所使用的电话《通话清单》。至此,完成了中断时效的证据锁链,对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证据全部取得,为恢复诉讼时效提供了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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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帐法

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帐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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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对帐法

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帐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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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查案方法

以企业内部中层干部离任审计为由,找到债务单位要求出具业务联系单。一旦出具对帐单,就是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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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主张法

若欠款金额为4万元,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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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诉讼法

应充分利用“优先受偿权”、“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正的暂行办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债权。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催讨无果而又具备还款能力的,坚决进行法律诉讼。诉讼实践中证据收集是基础,诉讼保全是前提,友好协商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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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透心理法

有的甲方既不想及时还钱,又怕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施工方可抓住他们担心把问题搞大,影响自己声誉的弱点,一方面多次上门督促还款;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在特别时期催收欠款,对方往往迫于舆论压力,会还清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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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追讨法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违法手段。

某施工单位采用紧盯不放的办法,终使开发商偿还了工程款。该公司承建的一个房建项目,开发商老板为躲债,不见施工方清欠人员,施工方安排3名清欠人员专车追讨,经过近一个月的追踪终于在腊月二十八深夜,堵住了开发商老板,使其自知理亏,连夜开出了几百万元的还款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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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招标法

一些公司拿出一批难点项目,在员工中进行招标清欠,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清欠。通过制定下发《应收帐款内部招标办法》来规定招标费用支出标准、招标办法及委托收款合同书样本。

案例分析:某公司先后推出315个、涉及资金1.07亿元的债权项目实行招标清欠,该公司1名职工先后承接了6个债权项目,共收回帐龄在五年以上的外欠款406万元。许多单位通过总结年度“清欠”工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调动了清欠人员的积极性,创新了很多清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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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清欠法

具体办法有:

1、承接续建工程;

2、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

3、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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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法(三角抹帐)

债权转让运用得当可有效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减少清欠成本,缓解企业矛盾。

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合作承担了对某道路路面工程的施工。该工程初验合格交付后,甲方尚欠工程款1000多万元。为了尽快收回欠款,某公司采取了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其中的900多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合作方,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抵消了某公司欠湖南某公司的等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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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法

云南某集团多次请云南当地电视台对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不还的某大厦等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曝光,使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商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取得清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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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防法

工程结算难,难在审价。业主出于种种目的审价不及时;同时审价效力又需双方确定。常常出现施工方审价,业主不认可;业主审价,施工方不认可,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费力费时。

为此,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约定:

1、“业主应在收到决算书×天内完成审价,逾期视为生效”,以预防逾期审价。有时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业主担心其权益受损而拒签字。有一种变通办法,可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虽然后者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它明确了业主逾期生效)的结果,一旦双方选择适用,同样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对业主的及时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任一方到××会计事务所审定,以审定价视为最终结论”。以此预防重复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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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有争议找哪个部门

对于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通常有如下四种:

1、双方自行和解。和解就是双方自行协议、沟通、谈判解决,这对于合作基础比较好的合作伙伴,工程结算争议较小的项目,这种解决方式最好,不仅效率高、也经济、友好。

2、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解决,达成调解协议后到法院进行确认。目前有相应专业从事建设工程调解的组织,有相对专业的调解人员,通过这些调解人员的沟通和协调,可以达成调解。

3、由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一裁终局。商事仲裁需要签订协议时约定由某个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或者签订协议后通过补充协议方式约定。仲裁通常效率比较高,争议解决时间比较快,也比较保密。

4、由法院审理进行调解或判决。法院在受理后作出判决之前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不能达成调解,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一、工程款起诉的材料:

1、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

3、竣工资料;

4、结算资料;

5、结算审计报告等。

二、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已经届至;

3、工程款要合法,这也是最基本的条件,法院是不会支持违法所得的。

三、工程结算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完工工程量和应付工程价进行确认的双方意思表示。建设工程纠纷,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果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最终双方形成了工程结算表,并且发包人在结算表上签字或盖章的,承包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欠款的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当然,除了工程结算表之外,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因此,要求我们在工程结算中,仔细审核送审结算资料,全面熟悉、了解工程具体情况,现场勘探,核实送审资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审核施工现场签证单有效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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