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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职务犯罪具体表现是什么,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和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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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和特点有哪些

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二是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图谋私利;三是玩忽职守,对工作马虎、敷衍塞责,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近年来立案查处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件,其主要特点为: (一)新发大要案件多 近年来,银行界接二连三发生多起高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乃至几亿元以上大案要案被曝光,震惊全国,令人触目惊心,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二)涉案人员层次高 几年来,商业银行系统高级管理岗位手中掌握着人、财、物经营决策或管理大权,涉案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有上升的趋势。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 作案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内外勾结骗取贷款、以贷谋私,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 银行承兑汇票 进行“包装”,帮助套取银行资金,从中非法牟利;伪造凭证支取现金予以贪污;吸收存款不入帐挪作他用;利用计算机操作技术处理之机实施犯罪;被社会人员腐蚀拉拢等共同作案等等。 (四)发案部位集中 金融机构犯罪案件越来越集中在直接与货币资金打交道的要害岗位上,如多数集中在会计、出纳、储蓄岗位、证券交易及主任(行长)等要害岗位。这些岗位直接与现金、票据、客户帐户打交道,这些人与社会接触多而广,客观上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是挪用、贪污、诈骗案件的高发部位,作案比例仍然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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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犯罪有哪些类型

以下所列的犯罪类型主要是根据金融业务性质,以岗位特征划分的。

(一)结算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类型主要有:

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二)出纳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常见的犯罪类型主要有: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吞库款等。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常见于出纳业务中。个别金融系统的从业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经营者有之,买房挥霍者有之等等。

(三)储蓄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储蓄是城乡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用行为。银行在保管使用储蓄存款的同时,对储户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常见的犯罪类型有: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四)信贷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信贷是一种授信行为。银行通过贷款获取利润,维持运行,但向谁贷,怎样贷款都必须符合条例、法律的规定,否则构成违法犯罪,常见的犯罪类型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名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行贷款利息等。某些金融系统的人员违反金融法规和贷款规章制度,以人情、关系、私利为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贷款方发放贷款,或以贷谋私、借贷索贿,结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信用卡是银行开出的供其客户消费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可以进行一定金额的透支,但必须尽快补齐款项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额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类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也不容忽视。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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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职务犯罪具体表现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金融业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等表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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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包括

一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

本罪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们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 行贿及受贿罪

1.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公众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本条不是银行业人员的职务犯罪,但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则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贿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只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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