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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所包含的类别有哪些,民法权利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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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权利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权利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财产权与人身权(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三)绝对权与相对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原权利与救济权(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不适宜在监察部门工作的,应予调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

(五)泄露机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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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民事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婚姻家庭关系等;

2、其他民事主体,如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名称权利,名誉权利,荣誉权利,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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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包含哪些含义

法律主观:

一、民事权利包含什么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 不安抗辩权 。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特点是什么

(一)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体现。具体表现为: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在民事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在民事主体资格上,公民和公民之间无任何差别。在我国,法律不承认任何特权人物的合法存在。

2.我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也可以通过其 法定代理人 的代理而参加各种必须的民事活动。

3.我国公民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都有同等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行为能力内容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在人身权方面,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可以获得自由生存和安全的必要保障。在财产权方面,我国公民可以享受各种财产权利,不仅可以满足公民生活的需要,而且可以满足公民生产经营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在物质生活、生产领域享受权利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三)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我国公民所能参加的民事活动的范围的扩大,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程度的提高,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和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义务。

(三)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民事权利一共包含上述五种,民事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必须要承担 侵权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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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二)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三、继承权

继承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著作权中也有人身权的成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五、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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