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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形式包括,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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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主体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被侵权人第三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形式包括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主体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被侵权人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滨城区一男子王某某在自建房屋过程中,购买了不合格的混凝土预制构件,施工过程中发生塌陷事故,致使三名施工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王某某在赔偿三人各项损失共计五万余元后,将预制构件销售者告上法庭,法院会不会支持其诉求呢?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称,他购买了被告赵某某所销售的楼板、加重过梁、前连梁等混凝土预制构件,用于自建房屋使用。在原告筹建的新房施工期间,被告赵某某指定的吊装人员在场作业时,刚刚吊装安装到位的前连梁预制构件因质量不合格发生断裂。连梁所构筑顶板塌陷,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田某某从施工处高位坠落,受到不同程度损伤。事后,原告送三人到医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45671.97元,还赔偿了三人相应的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由于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在于被告赵某某销售的预制构件质量缺陷引起,故将被告赵某某诉至滨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万余元。

判决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滨城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预制前梁是否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后鉴定分析认定,涉案前梁纵向受拉钢丝实际配筋率为0.13%,未达到预制前梁纵向受拉钢丝最小配筋率0.5%的标准;前述配筋不能满足力学性能要求。断裂前梁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结合本案实际,最终认定原告王某某因发生事故而垫付或赔偿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田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128.78元。判决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因发生断裂塌陷事故而垫付的经济损失共计53128.78元。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所销售的建筑预制构件存在缺陷,致在建建筑发生垮塌,使他人身体受到损害,其不能明确证明涉案商品系由他人生产供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某作为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田某某等人的雇主,为受害人垫付费用、赔偿经济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事后其有权向销售缺陷产品的责任主体追偿,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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