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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错误怎么办,对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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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错误怎么办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执行的顺利实现,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但是,如果保全申请本身是错误的呢保全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问题是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于何为申请有错误只字未言。

司法实践中,首先,存在保全申请错误的事实,通常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作为衡量保全是否错误的重要认定标准,保全错误的原因有多种,如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基础等,但错误的结果只有一种即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数额小于保全数额,差距存在合理性的不属于保全申请错误。

其次,申请人对保全申请错误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均可。

最后,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损失与保全申请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全错误损失主要体现在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替代资金贷款利息等直接损失、积极损失。

对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是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法院保全财产错误后我该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并赔偿损失。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败诉如何赔偿

在我国相关的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应有这类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员进行赔偿。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诉讼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权益,可以在案件办理前申请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在案件判决后进行分配财产。

一、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由谁来进行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在起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保全措施是有错误的,保全行为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由申请人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担保书写作要点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为公民,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证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1、案由:写明担保人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用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担保日期。

制作财产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金额。

案件的诉讼人在办理这类诉前财产保全的,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三十日内,对这类案件进行诉讼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没有进行起诉的,我国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除这类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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