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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损害怎么赔偿,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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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损害怎么赔偿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赔偿案例

法律主观:

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 抚慰金,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所以怎么赔偿要根据具体侵权情况确定。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意思

一、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侵害人应该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防止损失的扩大。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如果侵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二、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如下: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姓名权的侵权赔偿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侵权明星肖像最高赔偿

法律主观: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通常情况下对侵犯姓名权的赔偿是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而对于这点,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根据一些因素进行参考计算的。,姓名权和名称权两者不是一回事,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姓名权与名称权均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姓名、名称符号所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二)是内涵不同。,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三)是限制不同。,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是权能不同。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我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四)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1、法人;2、个体工商户;3、个人合伙。,(五)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六)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七)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3、改名权,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侵权表现:,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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