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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行政官司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打行政官司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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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行政官司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如何打行政官司,要注意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便法庭交代回避权时,能及时正确决定是否申请回避。明确诉讼请求,并充分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庭审中认真做好陈述。开庭时携带笔和纸,在法庭上,应记下被告答辩的要点,以便在辩论中,对应该辩驳的内容。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行使审查和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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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官司要注意什么事项

法律分析:一、要实现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附带性审查。

二、在选择好正确的被告主体后,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就成了行政诉讼的重中之重。

三、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也就是说,能否赢得行政诉讼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得出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哪怕这种行为再合理,它也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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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提起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是:

1、提起诉讼的原告需要是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2、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3、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4、选择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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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行政诉讼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六、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l、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七、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l、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八、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l、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九、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十一、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对比起一般诉讼则更为严格。当事人在提交材料时应秉持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可虚假捏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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