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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是用益物权,租房子属不属于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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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是用益物权吗?

租赁权是用益物权,租房子属不属于用益物权图1

本问题由高顿CPA研究院主任、上财商学院EDP特聘讲师、《CPA四维考霸》主编郁刚老师为您解答: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

租赁权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一、租赁权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

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些都属于用益物权。

三、两者的联系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3、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

租房子属不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往往要求登记,更有甚者,需要登记才能设立,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租房子则不需要登记,租赁关系自合同生效其就成立了。再从权利的性质来看,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其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租赁房屋属于什么权

1、租赁权是一种债权,由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自治所确立。债权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债权关系。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即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是债务。债权是债权关系中一方(债权人)向另一方(债务人)请求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

2、租赁权,也称为“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按照物业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后,为取得使用收入所必需的租赁物占有权的一般期限。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未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确定的方法行使租赁权,导致租赁物损坏、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状态。承租人不得随意转让租赁权。一般来说,租赁权的转让必须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处分出租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拓展资料

用益物权是指非业主对他人拥有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就是通过直接控制别人的东西来占有、使用和受益。这是与所有权分离的权力,体现了财产的使用关系。用益物权人在享有用益物权时,可以占有有用的东西,使用有用的东西,直接控制有用的东西,赚取利润。物权是绝对的,其效力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任何不特定的人都应当尊重物权人的权利。如果任由物权人任意附加物权,第三人将承担不可预知的负担。因此,物权的种类和法定物权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以约定的名义随意设定新的物权或者实质性改变现有物权的内容。

房屋出租属于用益物权吗

房屋出租不属于用益物权,而是一种 债权债务关系 。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 合同的内容 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用益物权

法律主观:

一、承租人用益物权人吗

承租人不是用益物权人。承租人是属于债权,而用益物权则是债权。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

物权法定原则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有,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

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属于相对权,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券类型亦为开放。

二、租用是否是用益物权

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租赁权: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些都属于用益物权。

两者的联系:

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

三、用益物权都有哪些

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是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中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用益物权不仅可以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保障物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还可以维护物的利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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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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