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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类,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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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除非当事人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才能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且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这一点开庭后都会进行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会被采纳。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三、民事诉讼举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还是非常明确的,不过,法律制度对于举证的要求还是非常多的,比如举证期限,证据的类型,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等,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举证责任的分类,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图1

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及提交证据种类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举证责任的分类,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图2

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劳动者应该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符合申诉或起诉的受理条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未过。

其中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用人单位曾经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

(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

(3)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 保险 费的记录、用人单位为其投保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入门证”、“通行证”、“工作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劳动者应当就 劳动合同 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对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对自己所主张的,引起劳动合同关系订立和生效,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应当举证证明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自己受到的损失。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

(四)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即便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但从仲裁或诉讼策略角度,也应提交,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证。

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证据的范围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综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就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单方面行动或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规章依据、决定的程序、决定文件的通知送达、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证明书 等必要事项负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就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

1、人力资源招聘公告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 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2、《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考勤记录、工作量记录;

4、劳务派遣 协议书 、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证明文件;

5、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文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证明文件、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的证明文件、代扣代缴证明文件;

6、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7、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劳动者考核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等等;

8、劳动合同、企业 规章制度 和 员工手册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

9、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证据,裁员程序履行适当的文件;

10、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卫生物品发放记录、安全防护 措施 的考核记录以及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记录、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文件;

11、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相关由用人单位掌管的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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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

举证责任分配应主要由制定法完成,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此立法例。但是,这种做法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尚有合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日益复杂。立法的滞后性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而法律要件分类说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完备的民法典,民法典尚未出台,诸多的民事领域尚无必要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准据法”

缺位现象比较多,这样,无法根据实体法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次种现象捆扰着司法实践。但是有良知的法官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所以司法裁量权应运而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肯定了法官在一定情况下裁量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规定》第7条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可见法官在运用司法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法官要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想立法者之所想,(漏洞补充)做立法者之所做(司法立法),与时具进,抱着当时当地立法者相同或相似的公平正义观念,客观坚持公平原则。

2、客观分析案件情况,看当事人是否报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

3、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科以举证责任时,应当是占有或者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一方当事人。

4、衡量当事人对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因民法上有关令当事人负责任的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故必须规定由加害人就其危险领域内所发生的实情进行举证。

5、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 经验 判断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如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则主张该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在司法裁量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如高级法院来决定,为慎重起见,将举证责任倒置的决定权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级人民法院呈报的司法裁量举证责任 报告 ,从而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关的各大学说分类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其目的均在于使实体法更能客观有效的运用在审判实践中,更有利于兼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中国民事证据立法虽然宽、浅、粗略、笼统、不规范。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漏洞,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只有结合本国国情,完备法律规范,完善立法,与时俱进,健全法制,才能保障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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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类,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图3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为什么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性原则,但是也存在举证责倒置的情形。本来应当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责举证的要件事实,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我国的诉讼的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

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无论交通事故责任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除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

二、举证责任的倒置的特别规定

1、对于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本来应当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责举证的要件事实,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2、特别需要注意举证倒置,司法实务中经常用到。

3、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规定”的问题上,法律中除了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还有“举证责任的导致”的特别规定,这些在诉讼过程中都要特别注意,若不清楚这件事,可能会对当事人的诉讼带来一定的麻烦,此时我们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举证责任的分类,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图4

以上就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分类,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的全部内容,以及举证责任的分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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