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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能力是指什么,服务类招标三年一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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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招标三年一次依据

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指对合同本身约定的相关条款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在相应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

这里所说的履约能力,是指企业全面履行购销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能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购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实际上是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履约能力指标的评价对象是供应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能力,即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包括资金筹措、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信息化能力等。将履约能力作为信誉要素评价指标,是因为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激烈的竞争,一些供应商本着“宁丢利润、不丢市场”的经营理念,为了中标不惜一切代价。但在中标后面对极其菲薄的利润空间甚至做得越多、亏得越多的局面,没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往往会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通过对履约能力指标的评价,可以强化供应商的履约意识,控制投标报价过程中的过度竞争行为。

合同履行能力是指什么,服务类招标三年一次依据图1

如何填写招标文件中的"履行合同能力说明

招标文件中的“履行合同能力”的说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人才:即具有法律专业、工程专业、财会专业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业绩:已经履行了哪些合同。将合同的范围、金额、履行时间等做个汇总说明。

从这两个方面阐述,即能符合标书制作的要求。

标书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因此逻辑性要强,不能前后 矛盾,模棱两可,用语要精炼,对政策法规的准确理解与执行,有利于标书制作者剔除歧视性条款。

标书是整个招标最重要的一环。标书就像剧本是电影、话剧的灵魂。标书必须表达出使用单位的全部意愿,不能有疏漏。标书也是投标商投标编制投标书的依据,投标商必须对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响应,否则被判定为无效标(按废弃标处理)。标书同样也是评标最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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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能力是指什么

法律主观:

合同履行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客观上具备的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主观上的不愿、不想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行为人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诚信原则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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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什么是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二、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如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合同履行能力是指什么,服务类招标三年一次依据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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