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词: 

罪犯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能否结婚,服刑人员结婚申请程序

发布:小编

本文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1951 年1 月22日已被婚姻法代替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1951 年4 月25 日已被婚姻法代替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问题的函1951 年8 月10 日

法编字第9577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1951 年11 月2 日已被婚姻法、继承法代替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处理婚姻案件程序的错误的指示1952 年12 月25 日

法编字第23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1953 年2 月11 日

法行字第216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 的解释的复函1953 年3 月7 日现行法律无“五代内”的规定,不再适用8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 “继母与儿子” 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1953 年7 月14 日

〔53〕法行字第487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1953 年10 月10 日

法行字第7757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1954 年3 月26 日

法行字第2706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1955 年5 月18 日

法行字第388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2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通知之附件一: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1955 年6 月15 日

法行字第9017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1955 年7 月30 日定罪科刑以刑法为依据, 复函不再适用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5 年9 月29 日

法行字第14234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疯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55 年10 月15 日

法研字第15066 号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已有规定, 复函不再适用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1956 年1 月26 日

法研字第730 号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1956 年6 月2 日

法研字第5674 号复函已被刑法的相关规定代替1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的规定”1956 年6 月25 日

〔56〕法行字第6415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9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中坦白缴出黄金, 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1956 年9 月21 日

〔56〕法刑字第9415 号关于没收财产及其执行,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20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1956 年9 月22 日

〔56〕法行字第9404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吉县人民法院请示朝鲜公民贩运鸦片等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1956 年10 月11 日

法研字第10178 号已被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代替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1956 年10 月17 日

法研字第10377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1956 年10 月22 日

法研字第10622 号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1956 年10 月26 日民事诉讼法第186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对提审案件审级问题已作出规定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可否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并科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自何时起算等问题的函1956 年11 月15 日

法研字第11974 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问题的复函1956 年11 月16 日

法研字第11772 号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

罪犯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能否结婚,服刑人员结婚申请程序图1

外国人缓刑期间可以离境吗

不行,既然是缓刑即已经宣告定罪,而且为了防止危害他们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在海外对国家信誉造成影响更不可能允许出国。

缓刑,又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具有以下特点: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2、对被告人暂不处以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执行具体刑罚。

3、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以上就是我国《刑法》对什么是缓刑,什么情况下会判缓刑,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一些相关规定。而缓刑的适用,有具体的条件,对于不慎涉及犯罪的犯罪人而言,笔者建议您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辩护,这样才能能够更好的收集自己罪轻、平时表现良好的相关证据,争取到缓刑的适用,才能少受牢狱之苦,早日回归社会,更早回到家人及亲友之间。

罪犯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能否结婚,服刑人员结婚申请程序图2

罪犯能结婚吗

劳动教养不是刑罚,施行劳动教养不是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但又不够依法逮捕判刑,而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实行劳动教养,主要是组织和强制劳教人员参加劳动生产,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文化技术学习,促进思想改造,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对劳教人员的婚姻问题,公安部认为,为了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劳教前确实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现在双方要求复婚,都应允许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或复婚;对于未婚的或已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相互间在改造期间建立了感情,并且双方要求结婚的,可根据情况,劝导他们在解除劳教后结婚。如果劝说无效,亦应允许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 “管制”是我国刑罚的一种。被法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不予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管束和放在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我国刑法第 34 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一)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二)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执行机关批准”。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管制这种刑罚,只是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而对于他的婚姻自由和行使结婚权利,均未受到限制。所以,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要求结婚的,可以依法申请登记结婚,不必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徒刑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第67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一规定表明,徒刑缓刑制度,是判处的刑罚在规定的期间内暂不执行,又保持着执行的可能性它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家庭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安全团结也有好处。 假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由司法机关有条件地将他们提前释放的制度。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监视,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促使他们努力改造成为新人。关于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可不可以申请登记结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中认为,被判处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和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和结婚问题,只要合乎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是罪犯不在监狱内服刑而变通在监狱外服刑。监外执行有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根据劳改条例规定,“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 “年龄在 50岁以上,身体残废,取保监外执行的罪犯”;另一种情况是,过去由法院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再一种情况是,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从监外执行的罪犯的不同情况出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监外执行罪犯的恋爱与婚姻问题的联合批复认为,考虑到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对他们的恋爱与结婚以不允许为宜。其他的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可以允许。经本人申请,经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核认可,无须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另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女犯人是否允许结婚的问题,要考虑在刑期内是否收监执行的问题。

罪犯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能否结婚,服刑人员结婚申请程序图3

缓刑期间领结婚证麻烦吗

法律主观:

一、缓刑期能办结婚证吗

缓刑期间可以结婚的。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二、结婚登记的意义

第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公民的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第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第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对婚姻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及时发现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三、结婚注册登记的基本定义

首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持相关证明共同到男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黑墨水钢笔填写填写《结婚登记申请表》,并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逐项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譬如,双方有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是否重婚等等。

最后,经过审查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你们需同时到场,就可以领到一张大红的结婚证书了。

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手序,结婚仪式是无法代替的。同时还得提醒你的是,登记前必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一次婚前体检,接受医生的婚前指导。这是迈向优生的第一步,也是给自己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有益无害。缓刑期是可以结婚的哦。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罪犯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能否结婚,服刑人员结婚申请程序图4

以上就是关于罪犯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能否结婚,服刑人员结婚申请程序的全部内容,以及罪犯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能否结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大家都在看

查看更多综合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