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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是什么处分,问责属于什么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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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是什么处分

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一系列问责事件,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事故增加,我们引进了政府管理模式,逐步开始关注问责。过去,官员权力很大,但出事以后不直接承担责任,除非他触犯党纪国法,出了问题了,才按党纪政纪追究。问责,则是即便你不触犯党纪国法,但是你的责任范围之内,职务范围之内,出了问题也要承担责任。

问责属于什么处分行为

《暂行规定》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这条规定很明显的看出行政问责是不同于政纪处分的。

行政问责制追究责任的方式是非政纪处分。问责制主要采取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方式,这都是非政纪处分,而这种非政纪处分的方式,应当属于组织处理的范畴。责任的性质是政治、道义责任,而不是纪律责任、刑事责任。政治、道义责任并不要求领导干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只要在其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客观上发生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就可以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政纪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政纪处分一般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问责相当于什么处罚

法律分析:问责是对于党内成员的一种处罚,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问责的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问责和处分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区别有:1.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主体不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2.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客体不同。问责的客体一定是领导干部,而纪检监察机关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客体范围则广得多,包括所有的党员、国家赋予权力执行公务人员。

3.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形式不同。问责机制有其特定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等。而违反党政纪处分的形式有党政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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