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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无因管理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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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主观:

1、 职务侵占罪 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而 侵占罪 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 而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而侵占罪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 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侵占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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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如何区别

法律分析: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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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是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根据查询律临网得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是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经营许可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条件从事同类经营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同类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属于一般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是由个人或者组织进行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或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公共财物;侵占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有职务性。职务侵占罪属于特殊刑事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涉及到滥用职权和侵占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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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占罪

侵占罪行为结构:将他人所有、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一、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一)行为对象

只要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而且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都可以成为行为对象。例如,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上飘落的衣物等。

1.保管物

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作扩大解释,“代为保管”的根据很广泛,除了委托关系、租赁关系、借用关系、担保关系之外,即使是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但为避免他人的利益而受损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无因管理”也能成为代为保管的根据。如果是基于业务上的关系代为保管的财物,行为人将此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1)本罪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形成合法占有的财物。在有些借用和辅助他人占有的行为中,行为人并没有形成对财物的占有,不构成侵占罪。

例1,甲家中的衣服被风吹落到乙家中,乙基于此而占有甲的衣服,就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甲拒不返还的,属于侵占。

例2,甲让火车站厕所外面的乙帮忙临时看管自己的行李箱,乙趁甲上厕所之机将行李箱拿走,乙只是辅助甲占有该行李箱,没有形成对行李箱的占有。甲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2)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如保管他人用于行贿的财物、犯罪所得的赃物等,事后拒不返还的,能否以侵占罪定罪处罚,有两种观点。

否定说(主流观点):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拒不返还的,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的是赃物,非法委托关系不应受到刑法保护,委托人对赃物没有返还请求权。如果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肯定说:成立侵占罪。无论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财物都不属于保管人,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遗忘物。刑法上不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二者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遗忘物作了扩大解释: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

(1)他人丧失了对物品的控制。

(2)丧失对物品的控制,并非出于他人本意。

【注意】短暂遗忘,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区分侵占和盗窃。

例如,甲将手机忘在车上,刚下车立刻想起,想去拿回,出租车司机开车逃走,司机属于盗窃。

3.侵占埋藏物

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埋藏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明确的,即是他人,某单位或国家所有。如果没有所有权人,即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就属于行为人所有,不得以侵占罪论处。

【注意】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成立侵占罪。实际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认定为侵占罪。

(二)行为方式

拒不退还,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确表示不退还,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实际行为表明不退还。

1.“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2.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委托管理现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占行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因为金钱是种类物,并非特定物,只有明确表示拒不退还才构成侵占罪。

(三)罪过形式: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侵占罪的步骤:第一步,合法占有;第二步,非法据为己有。非法所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第二步,如果第一步就具有非法所有目的,则成立其他犯罪(如盗窃、诈骗),而不成立侵占罪。

二、实战演练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

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

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

【答案】D

【解析】侵占罪的判断包括两步。第一步,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第二步,行为人将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其中,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第二步,如果第一步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成立其他犯罪(如盗窃、诈骗),而不成立侵占罪。甲不是在取得5万元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意答应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以致张某陷入错误认识,将5万元处分给甲占有。故甲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应当成立诈骗罪。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但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故在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乙。乙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由于乙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乙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B项错误,不当选。

洪灾灾区的居民虽已转移,但根据日常社会观念,灾区房屋内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仍为居民所占有,不属于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丙取走这些财物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不成立侵占罪。C项错误,不当选。

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因此,丁属于合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其行为成立侵占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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