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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出具借据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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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据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用词要准确,不要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约定利息时,年利率不能超过24%。

3、要写清楚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利息。

4、要写借条而不是欠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写借条的注意事项如下:

1、内容要相对完善;

2、用语要准确;

3、条据最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利息要符合规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打借条时有哪些注意的事项

法律分析:1、最好由借款人亲自书写,但要求遵照出借人同意的方式和内容;

2、写明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姓名等信息,写明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时间;

3、写明约定利息以及约定的还款时间;

4、写明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写借条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写借条的注意事项包括:1、要区分“借条”和“欠条”,书写上的失误会产生法律效力上的争议;2、其次,借条的主体: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要明确具体,防止出现主体不明确的情形;3、借条最好“一式两份”,防止一方对借条进行篡改。此外,还要注意,出具借条的主体一定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否则借条的效力将会受到质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写借据时应注意什么以及民间借贷借据丢失怎么办

法律分析:注意事项:

1、立借据需要注意又往往被人忽视的关键点是所用的笔墨。一定要选用那些碳素墨水和中性油墨等笔墨,这样字迹能经得起时间考验,不会出现字迹消失或模糊的情况。

2、借据里需要注意各种数字的大写,特别是期限、利率和金额等。

3、借贷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权利责任,一定要写进借据里,万不可轻信口头承诺。

4、很多亲友间借款是没有利息的,也有一些是需要支付利息的,但不管怎样,都要声明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等,否则以后纠纷就麻烦了。

借据丢失:

1、如果双方关系非常好,而借款人又按时偿还了贷款的话,可以不用管它。但是,这也暗藏风险,比如借款人还款了但是没有借条销毁,到时候还款人再用借条要求借款人还款就麻烦了。

2、最好的是双方重新再签写一张新的借条,并且在借条上注明清楚原有。新的借条上面关于借款人、借款金额、期限、预约责任等也要一并写清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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