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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率怎么算公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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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率怎么算公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1、核定征收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税率。 2、所得税税率: (1)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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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1、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分级计算税率);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3、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新个税),是将原来的分类所得税变成了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之和,在进行计算时应该将这四项的收入加在一起,公式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权。然后用月工资总额减去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这5000元是免征额。月工资不到5000元不用交个税。然后再扣除一些专项扣除项目,也就是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这几项有一部分是由公司缴纳的,剩余的部分需要从工资里扣除。

新个税5000起征点税率表

1、缴纳社保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低于5000元,无需缴纳个税;

2、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0-3000元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3、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3000元-12000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

4、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12000元-25000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410;

5、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25000元-35000元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2660;

6、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35000元-55000元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4410;

7、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55000元-80000元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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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 的 收入总额 ,减除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依照本法关于 税收优惠 的规定减免和 抵免 的 税额 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

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1)计算征收办法: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 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的办法。

(2)按月(季) 预缴所得税 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 纳税期限 内 应纳税所得额 的 实际数 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 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 税务机关 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计算公式 为: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25%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25%

(3)年终汇算清缴的 所得税 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 预缴所得税 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以 人民币 为 计算单位 。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 外汇管理 机关公布的 外汇汇率 折合人民币缴纳。

境外所得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 汇总纳税 时,从其 应纳税额 中 抵免 ,但 抵免限额 不得超过其 境外所得 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有关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1)确定 境外所得 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a。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 纳税总额 。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税后 投资收益 ,应先将其还原后计入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 总额一并计算应纳税总额。

在计算境内、 境外所得 的应纳税总额时,必须注意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计算税收 抵免限额 M。

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4)比较m与M,确定实际抵 免税额 :如果前者小,按照实际抵免;如果前者大,按照后者进行抵免。

(5)计算抵免后的 应纳税额 。

抵免后的应纳税额;境内、 境外所得 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实际抵免税额

(6)超过 抵免限额 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高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 税额 扣除,也不得列 费用支出 ,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 应纳税所得额 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从被投资方分回 税后利润 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调整方法为:

(1)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

A.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时分回的 税后收益 ,不退还所得税,

B.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一致时,不予补税;

C.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虽然一致,但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 税收优惠 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

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应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 应纳税所得额 (或称 税前利润 )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2)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为:

中方 企业单位 从设在经济特区、 上海浦东新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沿海经济开放区 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的 中外合资企业 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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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 的计算。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6种情形,大家注意多选的题目。

2)核定 征收方式 包括定额征收和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3)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5点

(4)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的确定

①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②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 自行申报 、税务机关 查账征收 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 核定征收 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 应税所得率 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5) 核定征收 方式的鉴定

①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 税务登记证 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 纳税年度 内一般不得变更。

③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 财务管理 、 会计核算 、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 分类逐户核定其 应纳税额 或 应税所得率 。

④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 调查研究 ,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6)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方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注意会出现相关的选择题目。

(7)申报缴纳 管理办法

①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 应纳税额 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③纳税人实行 核定征收 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④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稽查力度。

⑤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清算所得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清算所得的内容前面已经讲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全部 清算财产 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 净资产 或 剩余财产 =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 劳动保险费 等— 清算费用 —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

(3)清算所得=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累计 未分配利润 —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 资本公积金 — 盈余公积金 + 法定财产 估价增溢+ 接受捐赠 的财产价值—企业的 注册资本金

(4)清算所得 应纳税额 =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个人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1)明确 税收优惠 ,有无免税所得;

(2)明确适用的 应税项目 ;

(3)根据所得额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一定要注意扣除的问题;

(4)如为 累进税率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 ;

(5)计算 应纳税额 :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6)如有税收优惠,注意减免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怎么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1、计算方法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2)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2、特殊规定

(1)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国税函发[1995]593号)

(2)在所得税预缴中少缴的税款是否作偷税处理

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国税函[1996]8号)

(3)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规定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函[1998]63号)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税收抵免的限额

3、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如果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即抵免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分得股息、利润(联营企业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就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2、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3、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摘自财税字[1994]9号)

4、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

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国税发[1994]229号)

5、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国税发[1994]250号)

6、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7、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8、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摘自财税字[1997]22号)

(四)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清算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国税发[1997]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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