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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犯人可以监外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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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什么情况下犯人可以监外执行呢

法律主观:

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况是:

1、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处于孕期、哺乳期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予以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2、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属于孕期、哺乳期妇女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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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指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内执行的罪犯,由于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公安机关和有关组织负责执行所判处的刑法的活动。据《刑事诉讼法》214条第1款,第5款的规定,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罪犯,即依其被判处的刑罚,本应收监或者放在其他适当场所执行,因其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形,而可以决定暂时监外执行。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可以监外执行的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包括需要隔离的传染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严重慢性病,以及病危等。此种情形应由罪犯请保人填写保证书。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均不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214条第3款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程序审批”。4款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哺乳期为一年,从分娩之日起计算。此外据《刑事诉讼法》214条4款规定,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暂予监外执行。这也是一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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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监外执行分为3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处罚的罪犯,不收监,应当由 公安机关执行 。 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监外执行。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核准可以假释。就是余刑监外执行(当然有很多因素制约假释的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判,不一定都判实刑,也可能判缓刑。

法律客观: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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