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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流程怎么走,验伤程序怎么走 谁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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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伤程序怎么走 谁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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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伤程序流程如下: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法律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

被害人先要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理伤害案件后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再凭借着委托书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也就是验伤,接着鉴定机构就会出具鉴定文书,也就是所谓的验伤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第十四条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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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责任划分

一、及时封存病历

病历是后期司法鉴定的第一手资料,能比较客观的反应患者的整个治疗及院方的诊疗措施,及时封存资料可以很好的保存证据,同时可防止院方篡改病历。

二、起诉

当发生医疗事故无法协商解决或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需要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在律师指导下及时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为后期申请司法鉴定做准备。

三、委托司法鉴定

1、提出申请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带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2.委托

当事人双方可共同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也可由法院直接指定,带确定鉴定机构后,需要履行委托手续,并及时提交相关的材料。

3.审查

鉴定机构将对相关材料及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缴费。

4.开展鉴定

待当事人缴费后,鉴定机构可指定2名以上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在鉴定中严格审查病历资料,认真检查患者的损伤情况,如有必要,需要组织召开鉴定听证会,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

5.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

6.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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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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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流程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流程如下: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3、初次鉴定;4、补充鉴定;5、重新鉴定;6、复核鉴定;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8、出庭。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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