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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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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分析:当事人遭遇家暴时,可向这些地区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遭受家暴的相关证据材料。

证明遭受家暴的证据,可以是遭受家暴后求助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向居/村委会、街道、妇联求助的接待记录或者情况说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主观:

遭受家暴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焦点1受害人及近亲属可报案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焦点2告诫书可做法院审理证据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 教育 或者出具告诫书。 其中告诫书应该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告诫书可以部分解决以前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焦点3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多地制定的反家暴条例或规定中,都提到了“人身安全保护”,总结地方经验,反家暴法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该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 家庭暴力 ;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应该向哪个机构申请人身保护令?

遭遇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家暴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在2015年的时候,我国便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了家暴的预防、处置,也公布了人身保护令如何申请,还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责任,以达到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了解法律的人,苦苦忍受着家暴,然后因为不堪忍受,失手便杀了对方,例如白某的案子。

此事发生在邢台市,事件经过如下。

白某和赵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儿一女,事发时,女儿还在读大学,儿子上小学。白某经其老姨介绍给赵某,结婚有20余年,赵某是货车司机,白某在家操持家事。赵某好喝酒,喝完就喜欢找白某的茬儿,打白某。

2017年的一天,赵某没有出去拉货,而是喝了酒在家休息。白某送完儿子上学后,肚子不舒服,便去买了点药,再回家。回到家,赵某便问白某去哪了,为什么才回来,白某不理,径直去了卧室倒水吃药。赵某追至卧室,将白某吃药的水泼在了白某脸上。因此,二人爆发争吵,不多时,赵某便开始殴打白某。

白某一边呼喊“救命呀”,一边拼命护住头和身体。但是喝了酒的赵某,像着魔一般持续殴打白某。挣扎中,白某用手掐住了赵某的喉咙,但是赵某很快就要挣脱了,白某想到赵某先前就表示过,要打死她。所以白某很害怕,发现床头上有个灯罩,上边有根丝带,便用丝带勒住了赵某的脖子,等到赵某不再动弹才松开。惊魂未定的白某,拿出手机给自己老姨打了个电话,后报警。

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赵某一直有家暴的行为,白某在此期间,找过赵某父母,找过村委会,找过妇联,因为怕被报复而没报警。作为一名缺少文化的妇女,白某用尽了一切自己能想到的办法保护自己,但是结果依然是一场悲剧。究其原因,可以简单总结如下:

1、因为孩子,不忍离婚。在官方公布的判决上,可以看到白某女儿的证词,其证实其父亲常常殴打其母的情况,且表明,在上了大学后,白某曾经对自己诉苦说道,如果不是因为儿女,早就和赵某离婚了。

2、虽然各方进行了调解,但依旧没有效果。在判决书上,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以及妇联都安排了人员进行调解,赵某也保证了不喝酒不打人,但是不出几天必然再犯,各方在证词中提到,调解无效后也不再好管此事。

综上来看,白某虽然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但是其因为孩子而苦苦忍受家暴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愚蠢的。

曾经犯罪心理学家统计过,在家庭暴力中,女性因不堪忍受家暴杀死丈夫而犯罪的,绝大部分女性对犯罪结果均供认不讳,且不后悔。在很大程度上,她们认为自己解脱了。我相信,在某种程度上,白某也觉得自己解脱了,只是对于孩子,她大概是愧疚的。

最终,因为儿女的谅解,村委会的减刑意见书等的提交,白某因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获有期徒刑八年。

华律提醒:

1、不要因为孩子,而忍受家暴不忍离婚。要相信,有家暴的家庭,给孩子营造的也是不健康的生存环境,对孩子的伤害并不一定比离婚带给孩子伤害小。

2、《反家庭暴力法》中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看出,遭受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人身保护令,且无论离婚与否,法院都应该受理。

从第二款来看,针对白某的案子,村委会、妇联做了一定工作,但并不到位。白某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害怕赵某而不敢去法院申请,这个时候,相关机构应当代劳。故不得不说,这二者也有几分责任。

3、在遭遇家暴时,应当学会保护自己,不要硬碰硬,收集好证据,直接去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申请人身保护令就去申请。若是顾虑孩子忍受家暴,那大可不必,毕竟对方都动手打人了,你与“魔鬼”同居,还能给孩子好的生活环境么?

4、遭遇家暴后,应当及时报警,固定好受伤证据,严重时,及时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积极寻求家人,社区,法律的力量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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